1排烟口应建在防烟分区所产生的储烟仓内;
2过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静空高宽比的1/2之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近的边界与吊顶的间距不该超过0.5m;
3火灾事故时由火灾事故积警报体系连动敞开式排烟地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式敞开式设备;
4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位与工作人员消防疏散方位反过来,排烟口与相邻商业保险出入口邻近边界中间的水准间距不该低于1.5m;
5每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该超过排烟量,排烟量应按照本规范第5.2.12条的规定结转分辨。
6排烟口的风力不适合超过十米/s。
当排烟阀或排烟口建在吊顶内,历经吊顶上端室内空间开展排烟时,应符合下述规定:
1密闭式吊顶的吊坡屋顶上设置的烟气旋進口的头颈烟尘速率不适合超过1.5m/s,且吊顶应采用不焚烧处理材料;
2非封闭式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该低于吊顶净总面积的25%,且应匀称分配。
排烟体系与自然通风、空调系统体系宜隔开设置。当共用时,应符合排烟体系的要求。